日前,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令卢某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743.8元,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宾阳吧”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黄茶山场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砍自家树获刑两年半”案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网友讨论:“自己种的树都不能砍吗?”
俗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但在林木方面,并非自己种的树,自己想怎么砍就怎么砍,而是要依法处置,按章办事。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产地,森林资源的保护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上述卢某被控滥伐林木案中,被砍伐林木占地11.7亩,多达75.4立方米,这显然不属于“零星林木”。卢某砍伐自家非“零星林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因此构成了私自采伐的违法行为。
私自采伐不仅违反《森林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针对滥伐林木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卢某被控滥伐林木案中,法院认定卢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私自砍伐自种树木获刑的案例时有发生。去年3月,山东枣庄农民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一同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当地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4名参与采伐的被告人,均被判6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这些案件从侧面折射出,一些群众法治观念薄弱,缺乏法律常识,普法工作亟须加强。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判处卢某公开赔礼道歉,既有助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错误,也能够起到现身说法的宣传作用。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行为的同时,也应加强普法宣传,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案释法”,普及森林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自觉做到知法守法,避免因无知造成违法。(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