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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时 间:2019-06-28 03:19:11 来 源:本站整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2035年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总体目标,提出到2020年,提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到2025年,健全国家公园体制;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

  划定标准

  确立国家公园的首要地位

  《意见》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要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意见》提出,制定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确立国家公园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关键区域中的首要地位,确保国家公园在保护最珍贵、最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中的主导地位,确定国家公园保护价值和生态功能在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调查监测体系

  《意见》明确,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根据《意见》,自然保护地将得到统一管理。《意见》提出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同时,建立统一调查监测体系。《意见》指出,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

  规范利用

  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在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意见》指出,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意见》提出,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明确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利用行为,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

  文/本报记者 李岩

  分类

  自然保护地按保护强度等分3类

  《意见》提出,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

  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

  自然保护区:是指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具有较大面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自然公园: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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