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消费网

当前位置: 海南消费网 都市资讯 地方新闻 正文

国内首家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成立

时 间:2019-04-25 03:20:40 来 源:本站整理

  国内首家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成立

  学术+实务资源助推刑民一体化研究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4月21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下称京都所)、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以下简称京都南京分所)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的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南京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梁根林等数十位知名法学专家教授以及公检法司等司法实务界同仁参与研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出席活动并致辞,京都所高级合伙人王九川主持。

  储槐植、蔡道通、田文昌、京都所主任朱勇辉共同为“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进行揭牌,研究中心聘请蔡道通院长、王九川律师为联席主任,聘请梁根林教授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南京分所合伙人蔡栋律师为研究中心秘书长。此外,研究中心还向储槐植教授颁发了终身荣誉主任的聘书,向田文昌律师颁发了荣誉主任的聘书。

  作为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的倡导者和倡议者,储槐植认为,研究中心的成立对于解决刑民案件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希望研究中心通过对刑民关系复杂问题的研究产生从理论到实践的影响。对于刑民交错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分别按照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方式,并且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坚持对民事不违法的行为刑法亦不处罚原则。

  田文昌通过实际案例向大家讲述了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误区和因刑民交叉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实务的角度对刑民一体化存在的一些误区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希望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密切结合,来深入地研究刑民交叉的问题,真正地理清当中一些必须分开的界限,形成一个贴近实务的、接地气的研究成果。 

  梁根林以《法定犯时代的刑民一体化》为题向参会人员分享了自己对于刑民一体化的理解。他认为,法定犯时代的行刑竞合、民刑交错是一个全学科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全领域性的法制实践问题。梁根林认为,最近若干年来我国出现的司法奇葩个案以及刑法对民事经济活动的不当介入,根源就在于我们对行刑竞合、刑民交错这样一个法定犯时代的挑战没有很好地认识与回应。他强调在解决刑民交错案件时要坚持三个必须:必须坚持刑民一体化的视野;必须坚持整体法秩序保持统一性和必须坚持违法准确判断性。

  蔡道通认为,原则上有前置法,再有经济犯罪条款的才是合理的,只有前置法有规制的,刑法再进行第二次保护,才有意义。换句话说,如果前置法都没有,刑法直接介入,刑法的解释必须在构成条件上要持特别慎重的立场,因为对于公民来说,包括经济领域,如何让公民,让市场主体、商事主体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如果没有前置法,刑法的解释应当秉持严格的立场。如果出现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或者盲区,而产生刑事立法过于超前的现象,这个时候怎么理解?蔡道通表示,如果没有前置法的,或者前置法的界位比较低的,比如说只有一些部门规章,缺乏行政法律法规的,我们对兜底性条款应当持严格的立场,否则的话,法的安定性就会有影响。

  王九川分别从实践感受和刑事辩护律师的两个角度总结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民事交叉问题的看法和操作的两个发展趋势,一个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民事界限不清案件的处理呈慎重化的趋势,特别是在刑事立案上。另一个是越来越多的辩护律师重视从民商事角度、行政角度来提出辩护理由。刑事律师要把民商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学习当作必修课,民商事律师也要学一点刑事。 

  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课程主任李洪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和南京师范大法学院副院长刘远,教授秦策、刘俊以及京都所主任朱勇辉、民商业务部主管合伙人公丕国等与会代表对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惑进行了交流。

  江溯介绍,从实务角度来看,有以下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即,涉及侵占罪时的认定情况;例如非法拆迁时的拆迁款补偿协商上,如果出现了用不太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谈判,是否能按敲诈勒索罪来定案?再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证的案例中,如果采用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获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能从实质上认为这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江溯认为,如果民法上是不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一定不是犯罪。

  高艳东则介绍,刑民交叉一体的情况下,要考虑中国特殊国情,如果按西方的很多理论,中国的民事欺诈就是诈骗罪。此外,按照传统的西方理论,一些案件是否只能按民事处理?高艳东对互联网企业作了相关研究,发现在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中,薅羊毛、恶意排名、虚假地址等现象下,如果没有技术手段,根本无法起诉,考虑到网络时代甚至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新问题,希望能通过修正让司法理论和实务更好地解决问题,或者说,刑民一体化能不能考虑这些现实问题。

  朱勇辉律师认为,“刑民一体化”是研究刑民法律关系的方法和路径,目的是为了分清刑事和民事关系的区别,达到在司法中准确定性。他提出,不但要关注刑民一体化的实体问题,还应研究刑民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包括刑民交叉法律关系中的财产问题。

  公丕国律师谈到,刑民一体化研究中心应当把涉案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问题作为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课题之一。实践中先刑后民、重民轻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很多人都认为,如果这个人犯罪,他的民事行为,比如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就会无效,就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实际上,犯罪所涉及的合同不必然无效。其判断的标准,如果是双方有犯罪的同谋,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是单方犯罪,没有共谋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是受害人撤销,合同谈不上效力问题,如果是不撤销,合同有效。涉案当事人的犯罪与否与各方民事责任并不是必然因果关系。

  柳波律师则认为在刑民交织的案件中,刑和民二者的证据采信标准不同,裁判时间有先后,前案的判决对后案是否有预判力,前案判决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的定性,后案审理中能否采取“拿来主义”,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应该关注的问题。 

  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的挂牌仪式上,京都南京分所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研究中心将成为南京刑事法学、民商事法学和律师界共同推进刑民一体化研究的重要基地。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黄芳教授等在刑民交叉问题的理论和实操上进行了自由发言和讨论。专家们对研究中心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对研究领域“刑民一体化”给予了高度肯定,纷纷为研究中心未来发展建言献策,均表示将结合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研究中心贡献自己的力量。

【复制网址】 【打印】
免责声明:刊登本文仅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绝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担保其真实性,若有侵权,请联系编辑删除。